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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院指控,2002年初,王某被委任为B公司的副总经理后,一到任便借口搞审计,让其下属三人调阅了B公司所有的核心技术资料,很快把产品配方、原料采购地、生产流程工艺等商业秘密弄到了手。十几天后,还未等审计完成,王某等人先后不辞而别。他们利用窃取得来的B公司商业秘密迅速另立A公司,生产及销售同B公司一样的油品添加剂,并卖给同样的用户。而王某等人则指出,B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他们是自己研制出涉案的添加剂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拿出了两份结论相反的产品鉴定书。公诉方鉴定认为,王某等人仿制的产品中含有B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而A公司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鉴定,证明B公司的这些原料并不是技术秘密,B公司产品配方不存在秘密,因被告人使用的配方中的“蓖麻油”和“菜子油”等早已成为公知技术。
此案经过多次反复,历经五年,目前仍在审理中。
摘自:《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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