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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傍着老东家“彩艳”的名声大捞一笔,却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罚金5万元,被没收价值l 5万的侵权产品及原料,并赔偿“彩艳”经济损失8 0多万元。一场历时6年的官司,让“新彩”的5位合伙人,尝到了故意侵权的苦果。
浑水摸鱼做文章 “新彩”侵权倾销被判
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彩艳公司”)是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首批高新技术企业,不久前被省人事厅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多年来,彩艳公司不断投入巨额资金,培养和引进高科技和管理人才,研发众多填补国内空白、附加值高、市场销路好的新产品,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它也始终被侵权事件所困扰,自上世纪9 O年代末以来,盗窃、侵犯“彩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接连不断。
2000年3月,彩艳公司发现,自己的一部分客户正在转而购买一种名为“新彩”的树脂粉末涂料。这种涂料与彩艳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且价格低,正向“彩艳”的客户大量倾销。这是怎么回事?彩艳公司立即向所在地新会公安分局进行了举报。
新会公安分局受理立案并经侦查发现,一个名叫梁钦江的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掌握确凿证据后,2000年3月28日,梁钦江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1 2日被批捕。
梁钦江,1988年至1999年5月任彩艳公司粉末涂料事业部生产科副科长。1 9 9 5年,因其掌握了公司制造树脂粉末涂料的工艺、配方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1999年6月至2000年期间,梁钦江与谭某、黄某等人合伙成立新会市双水新彩精细化工厂(下称“新彩厂”),刻意“傍名牌”,以迷惑和误导“彩艳”的新老客户,令这些客户以为“新彩”是“新会彩艳”的简称,从而使他们低价倾销侵权产品的诡计得逞。
梁钦江利用其在彩艳公司工作期间积累的有关技术和生产经验,在新彩厂大量生产与彩艳公司相同类别的树脂粉末涂料,向彩艳公司1 5家原客户低价倾销得款1 36万元,造成彩艳公司经济损失近¨0万元。新会检察院据此于2001年5月1 8日向新会法院提出公诉。新会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 1月7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梁钦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刑事判决:梁钦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万元,没收其侵犯产品及原料,上缴国库。
彩艳公司随即于2002年7月31日向新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新彩厂及梁钦江等5人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赔偿侵犯原告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154万多元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门中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19日做出民事一审判决,认定梁钦江等5人是彩艳公司商业秘密的真正侵权人,新彩厂并非侵权人,依法判决5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彩艳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彩艳公司80.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共5.3万元。
被告不服,于2004年6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彩艳公司的诉讼请求。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彩艳”的技术和工艺是不是商业秘密和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问题两个方面。
光谱曲线揭谜底 两“彩”配方完全一样
早在该案的刑事诉讼阶段,受新会市公安局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院测试分析中心既对梁钦江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以及彩艳公司的产品各22个样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彩艳公司的产品配方要经过反复研究试验、通过大量实验数据支持才能获得,配方及工艺流程具有秘密性;梁钦江被控侵犯彩艳公司配方商业秘密的产品以及彩艳公司的产品各22个样品,每对相应样品的光谱曲线是一样的,双方的配方完全一样;梁钦江的配方不可能从杂志等公开出版物获得,因为杂志公开的配方是不具体的,仅凭杂志上公开的配方无法生产出与彩艳公司相同的产品。
虽然被告在上诉中仍坚持认为彩艳公司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不构成商业秘密,自身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但终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院测试分析中心通过目测和电脑测色仪进行的鉴定可知,本案所涉及的配方及工艺流程要经过反复研究试验、通过大量实验数据支持才能获得,具有秘密性。根据这些配方能够生产出产品进行销售,具有经济性及实用性,因此彩艳公司的产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梁钦江在彩艳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彩艳公司的这些商业秘密,彩艳公司通过与梁钦江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这些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梁钦江却与他人成立合伙企业经营树脂粉末涂料,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与彩艳公司相同类别的产品。因此,梁钦江侵犯了彩艳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审法院认定正确。
“超过2年保护期” 新彩不该赔?
被告在上诉中辩称,梁钦江于200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停止了所谓侵权行为,而彩艳公司提起本案民事权赔偿的时间是2002年7月3 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此案显然已经超过了2年的保护期。
终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依据主要是1 999年6月至2000年间彩艳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而彩艳公司早在2000年3月就以刑事犯罪为由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引起刑事诉讼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已经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江门中院二审刑事判决书2002年6月20日生效之后才重新起算,彩艳公司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随即于2002年7月31日提起本案民事赔偿诉讼,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是1999年6月至2000年间彩艳公司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该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恰当,判决驳回梁钦江等5人的上诉,维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梁钦江等5名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彩艳公司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向彩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8万多元;并负责本案一审鉴定费4万元、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3万多元;还要承担本案二审受理费l万元。
历经新会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先刑事公诉,又到民事索赔,经过6年漫长曲折的诉讼,涉及侵害彩艳公司技术及商业秘密案的官司,终于有了终审结果。
(yiping摘自《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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