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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6019号
原告北京江中药物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禄长街头条4号。
法定代表人任启生,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璐琦,所长。
被告王岩,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广州中医药大学2001级博士,住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街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内。
被告王婴,女,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五纬路18号10栋。
被告周莉玲,女,汉族,1938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矿泉街广州中医学院10号206房。
被告李锐,男,汉族,1937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矿泉街广州中医学院10号206房。
被告王岩、王婴、周莉玲、李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岩、王婴、周莉玲、李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琦,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江中药物研究所诉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王岩、王婴、周莉玲、李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岩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王岩认为,本案第一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不是侵犯商业秘密之诉的合法被告,由第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本案主要被告多在广东省广州市居住,此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岩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刚
(yiping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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