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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精诚彩龙钢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云武、刘发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07-6-28 14:05)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书
 

(2003)朝民初字第14587号
 

  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9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凤鸣,唐山市大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唐山市大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诚彩龙钢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各庄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孝全,男,46岁,蒙古族,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悟仙观42号。
  被告陈云武,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乡蚕房营村。
  被告刘发德,男,194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果区环海路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精诚彩龙钢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云武、刘发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10元,由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yiping摘自:法律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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