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炙手可热的客户名单――两起职工跳槽案顺利解决的背后

(2008-5-22 15:48)

 

◎王怀庆

 

    有关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复杂的一种类型,此类案件多因职工跳槽引起,涉及原单位与离职员工、新单位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问题,审理难度较大。近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涉及同一单位的两起因跳槽职工带走客户名单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在保护商业秘密和客户交易选择权之间寻找到较好的平衡点。

 

两批职工先后跳槽    客户名单岌岌可危

 

    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公司)是从事粮油、轻工、纺织品等进出口业务的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通过多年经营.安粮公司在各项业务中均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公司对客户名单以及与这些客户发生业务联系的有关价格、成本、投标方案和业务渠道等信息采取了保护措施。

    被告杨某等人原为安粮公司从事服装、纺织品外贸出口业务的业务员。公司在与杨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加条款中,特别约定了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其掌握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

    20072月,安粮公司在进行核算时发现,近段时期,杨某等人所在部门的业务量明显减少。而两个多月后,更令安粮公司难以接受的事情发生了:杨某等人在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完辞职手续的情况下,便相继离开单位,并有秘密转移业务资料的行为。42 8日,就在杨某等人又在转移业务资料时,被公司有关人员当场发现,资料被扣留。这些资料显示,杨某等人早在单位工作期问,就与外单位的吕某及某公司共同利用安粮公司的客户信息,从事服装、纺织品的出口业务了。

    几乎同一时间,安粮公司的另一一部门也出现了问题。该部经理万某和张某相继辞职离开,跳槽到与安粮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公司工作,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从事与安粮公司相同的业务。

    对于外贸公司来说,客户资源就是公司的生存之本。职工纷纷跳槽,不但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还对在职员工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势头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后果不堪设想。两起携密跳槽事件发生后,安粮公司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秘密行动保全证据    两案得以顺利解决

 

    受理此案后,法院及时组成合议庭,对安粮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认为:鉴于杨某、万某等人的经营行为比较隐蔽,且涉案证据资料均在杨某、万某新的经营场所,安粮公司无法获取。因此,在安粮公司提供了有效的商业秘密权利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线索,并提供了必要的财产担保后,法院依法下达了证据保全裁定书,并对此予以严格保密。

    随后,法院合议庭人员分别在杨某、万某等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并保全了大量涉案证据。根据这些证据,相关人员计算出杨某等人利用安粮公司的客户信息,非法经营数额已逾千万元;万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也达五百万元以上。

面对大量证据及巨额非法经营所得,杨某、万某等人慌了手脚,且表现得十分委屈。他们认为,自己虽然与安粮公司的客户进行了交易,但是,交易行为是客户自愿的,且交易本身并没有违法,所以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杨某等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且直接侵害了安粮公司的财产权利,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今禁止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主审法官首先对杨某等人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法律教育,向他们说明客户名单司法保护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法理,并向其提供因侵害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类似案例。在充分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后,杨某等人在主审法官的建议下,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安粮公司进行了深刻道歉,万某也多次回到原单位赔礼道歉,以取得原单位领导的谅解。同时,杨某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与安粮公司客户的交易,并提出愿意赔偿由此给安粮公司造成的7 0万元经济损失,弥补公司亏损的22万元,追回货款18万美元;万某则愿意赔偿给安粮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商业秘密使用费共计30万元。安粮公司鉴于被告已深刻认识错误,亏损也得到一定弥补,且职工跳槽之风得到有效遏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同意与几被告和解。

 

有偿使用客户资源    平衡交易选择权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涉及私权,有时还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果给予客户名单权利人过长时间的保护,就会对客户的贸易自由产生不合理的限制,从而给市场交易设置障碍。因此,在合议庭的调解下,安粮公司同意万某等人继续有偿使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对杨某等人的禁用期限也只设置为半年,使客户的交易选择权得到较好的平衡。

本案中,杨某等人曾一度辩称客户是自愿与其交易的,做的是合法生意,法律不应该干涉。但主审法官认为,应将这种“自愿”作必要的区分,因为任何一份有效合同的订立,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这种自愿在本案中没有法律意义。只有客户在众多的交易对象中,主动找到了跳槽员工,并表达了交易意愿的“自愿”,才具有法律意义。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几名被告在离职之前就开始主动与客户进行私下交易了,不存在客户“自愿”的事实。

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yiping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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